“特殊贡献者”急诊医师报名标准

1. 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、法规,严格遵守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,不以医谋私,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和严重差错。

2.从事急诊专业临床、教学和科研工作30 年以上(含30 年),对我国急诊医学事业有突出贡献者。担任急诊科主任及以上职务(或科室负责人)至少10 年者。

3 在急诊学科发展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,在业内有较强的知名度。

4.刻苦钻研业务技术,具有探索创新精神,在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,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者。

5.参与创建急诊医师分会,自急诊医师协会成立10年来始终支持学会工作,不计个人得失,不计名利地位,对急诊医师协会的工作作出特殊贡献。